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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规:进口再生原料报关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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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公告〔2021〕39号)的规定,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21年6月10日起,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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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再生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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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工业上可以回收,并通过某种加工过程而可以再次使用的原料称之为再生料。再生料最大的优点就是价格绝对比新料便宜,但它在整体上的性能与属性都不如新料强。再生料根据材料不同,有很多分类,一般以塑料再生料最多,还包括再生钢铁原料等。


除了公告中列明的8种再生原料外,其他再生原料进口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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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进口再生钢铁等原料外,企业最关注的就是进口再生塑料的检验要求了,下面重点讲解下再生塑料进口时的注意事项。


(一)废塑料禁止进口。根据我国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废塑料包括乙烯、氯乙烯、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及其他塑料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论何种来源(工业用或非工业用),按照我国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废塑料属于禁止进口商品。


简单地将塑料制成品进行清洗、粉碎等处理,得到的成品属于废塑料,其外观通常表现为颜色混杂,透明度、硬度、颗粒大小等不一致,由于原料来源的不同,其物理和化学成分通常差异较大。


(二)再生塑料颗粒进口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再生塑料颗粒属于塑料颗粒这一范畴内,指回收已经使用过的新料或者废弃的塑料通过清洗、粉碎、预热、熔融或其他工艺加工而成的塑料颗粒。鉴别再生塑料颗粒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关键在于有毒有害元素是否超标和有关理化指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固废鉴别前需要提供产品的来源说明,其鉴别结论将结合产品来源与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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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废鉴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三)GB 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四)GB 1648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五)《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所在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以上要求办理。


自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对“洋垃圾”说不,既是中国社会发展步入新阶段的理智决策,也是中国经济大步转型、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个缩影。


■ 禁止“洋垃圾”入境不是最终目的,提高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提升我国再生行业标准和产能,促进支持绿色环保新业态,才是核心关键。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是御污染威胁于国门之外。同时,强化内生废旧物的循环利用,科学开展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则是实现变废为宝、让资源良性循环。这一切是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明智抉择。



 (本文主要文字资料来自:“12360海关热线”,由“再生塑料”编辑整理)


更新日期: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