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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废塑料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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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90号公告,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其中废塑料加工贸易类进出口被禁止,如下表所示:

 
  
  本公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企业均不得将禁止类商品外发进行实质性加工。
  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一)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二)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新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广东企业以实际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时间为准),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管理单元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5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规定办理。
  本公告及所附目录中,所称“实质性加工”参照《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122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和2010年第63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

更新日期:2015-01-05